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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鲁某申请执行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069-1号申请执行人鲁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门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鲁某申请执行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鲁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城民初字第015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625元,执行中执行回并支付申请人13625元,该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渭城民初字第01572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人所申请执行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权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