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文菊��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文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17号罪犯周文菊,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1)南法刑初字第1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89000金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7月22日止。执行���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周文菊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文菊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文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文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