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含山县山峰羽绒有限公司、孙其宏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含山县山峰羽绒有限公司,孙其宏,邓兴锋,张加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436号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含山县山峰羽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杰毛,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其宏,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邓兴锋,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张加明,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含山县山峰羽绒有限公司、孙其宏、邓兴锋、张加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阮法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0元,减半收取2670元,由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法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