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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志明与贾晓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明,贾晓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00372号申请人赵志明,男,生于1968年3月12日。被执行人贾晓文,男,生于1981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赵志明申请执行赵志明、梁芳会与被告王都利、贾晓文、宝鸡市天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贾晓文、保险公司发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22215.30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被执行人贾晓文、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案款义务,申请人赵志明已全部领取了案款22215.3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眉法执字00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