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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叶三锋犯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三锋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806号罪犯叶三锋,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2006)仙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9095元。其刑期自2006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1日作出(2007)莆刑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叶三锋于2007年8月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5月29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2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违规3次累计扣4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止累计达标分22分。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三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三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4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