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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方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695号原告: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方世宏,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方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方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沟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婚姻处于维持状态,被告不懂尊重原告,经常无端猜疑、跟踪原告,不愿意照顾老人,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1980年农历12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女方喜燕,××××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子方兴,两个子女现均已结婚。从登记结婚到1993年,原、被告虽然有时吵架,但夫妻感情还可以,1993年之后原告认为被告不信任原告,经常跟踪原告,不愿意照顾原告父母,夫妻关系出现了裂痕。2015年羊年原、被告在一起过春节。2015年4月28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然从认识到登记结婚时间不长,但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双方以家庭和子女为重,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方某与被告邹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邹方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