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钱正祥与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俞金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正祥,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俞金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92号原告:钱正祥,男。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刘继高。被告:俞金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正祥诉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俞金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玉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