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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顾新刚与李桂林、任玉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新刚,李桂林,任玉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5-2号申请执行人顾新刚。被执行人李桂林。被执行人任玉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新刚与被执行人李桂林、任玉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任玉蕊名下的车辆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顾新刚申请对该案暂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