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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徐某某,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某,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栋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兆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