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法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全仁与涂正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涂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法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李某。被告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涂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严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