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非诉行审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连云港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连云港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非诉行审字第00059号申请人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徐增产,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宜前、周伟,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云港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经济开发区长江路。本院在审理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连云港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连国土资监(04)罚字[2014]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1日撤回申请。本院认为,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连国土资监(04)罚字[2014]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李素平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