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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张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培,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璐。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