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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彩萍与刘军甫、王建霞、郑州新达电熔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萍,刘军甫,王建霞,郑州新达电熔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刘彩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军甫,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新达电熔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峰。刘彩萍诉刘军甫、王建霞、郑州新达电熔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军甫、王建霞、郑州新达电熔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