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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清芳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清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07号罪犯林清芳(别名:林清风,绰号“落生”),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9日作出(2006)仙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刑期自2006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清芳于2006年7月2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6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清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18.6分。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清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在间隔期内的改造表现及其违规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清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6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