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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志远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313号罪犯张志远,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26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志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2014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志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