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朱群录与正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群录,正阳县人民政府,王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确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朱群录,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毕启民,职务:县长。第三人王莲,女,汉族,1955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朱群录诉正阳县人民政府林权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正政林(2015)01号林权注销告知书,注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原告以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已注销第三人王莲的林权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又不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群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群录承担。审判长 刘耀中审判员 袁爱霞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