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河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朵诉被告杨翠竹、王振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朵,杨翠竹,王振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河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王玉朵,女,汉族,1962年3月3日生,住临沭县南古镇小墩村。委托代理人张春壮,男,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翠竹,男,汉族,1967年9月9日生。被告王振全,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朵诉被告杨翠竹、王振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朵承担。审 判 长 李国峰审 判 员 庄桂芹人民陪审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