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乐执民字第18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碎银与陈碎权、郑少萍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碎银,陈碎权,郑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1881-3号申请执行人:张碎银。被执行人:陈碎权。被执行人:郑少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执民字第1881-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6日10时至2015年5月7日10时依法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碎权、郑少萍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龙井路16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30f06066;宗地号:044-070-0184-0000)。买受人王璟(居民身份证号码:××)以6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碎权、郑少萍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龙井路16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30f06066;宗地号:044-070-0184-0000)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璟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璟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如有违章建筑部分,由买受人自行到有关行政部门按有关行政法规接受处理。三、原对该房屋的查封同时予以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书记员 周婉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