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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小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瑞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瑞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小字第8号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竞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燕燕,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瑞芬,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