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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郭庆岭与王福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庆岭,王福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再字第1号原审原告:郭庆岭。原审被告:王福夏。原审原告郭庆岭与原审被告王福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垦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审原告郭庆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二、并撤销(2015)垦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1879元,减半收取为939.5元,由原审原告郭庆岭负担。审 判 长  岳玉成审 判 员  王兴民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