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尚宝玉与王建强、黄文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宝玉,王建强,黄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尚宝玉,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建强,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文强,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宝玉诉被告王建强、黄文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尚宝玉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费通知,通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尚宝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吕念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夏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