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商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肖天寅与陈红进、杨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天寅,陈红进,杨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商初字第00048号原告肖天寅。委托代理人苏宝洲,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进。被告杨文平,系被告陈红进之妻。原告肖天寅与被告陈红进、杨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丙荣独任审理。诉讼中,因需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陈红进、杨文平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遂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天寅的委托代理人苏宝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红进、杨文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天寅诉称:陈红进因经营农药所需自2011年4月份起即向我购买农药。2013年12月11日,经双方对账,陈红进确认,尚结欠我货款109755元。后因我资金周转困难,遂多次要求陈红进归还所欠货款,陈红进虽总是口头承诺尽快还款,但至今分文未付。陈红进与杨文平系夫妻关系,且涉案债务发生于该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红进、杨文平应当偿还上述货款109755元。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红进、杨文平立即偿还所欠货款10975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红进、杨文平未答辩、举证。原告肖天寅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结账单8份,证明截止2013年12月11日,陈红进结欠其货款109755元。2、兴化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信息1份,证明陈红进与杨文平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经与原件核对无异,且末页有陈红进的签名,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肖天寅关于欠款数额的主张。证据2系来源于婚姻登记机关,真实性应予确认,可以证明陈红进与杨文平之间的身份关系。经审理查明:陈红进因经营所需,与肖天寅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由肖天寅向陈红进供应诱抗宝、宝骠、四霉素等农药。2013年12月11日,经对账,陈红进确认,除已付货款外,尚欠肖天寅货款109755元。后陈红进未将上述货款付给肖天寅。陈红进与杨文平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月1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1、肖天寅与陈红进之间形成的诱抗宝、宝骠、四霉素等农药买卖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2、陈红进尚欠肖天寅货款10975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红进应当给付肖天寅。因此,对肖天寅要求陈红进给付货款1097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3、因肖天寅与陈红进未就上述货款的给付期限作出约定,故肖天寅可随时向陈红进主张权利,但应当给予陈红进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肖天寅要求陈红进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应予采纳。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陈红进与杨文平系夫妻关系,且涉案债务发生于该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涉案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杨文平应当与陈红进承担共同给付责任。5、陈红进、杨文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各自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肖天寅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红进、杨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肖天寅货款1097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6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696元,由被告陈红进、杨文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88)。审 判 长 陈丙荣人民陪审员 孙彭才人民陪审员 袁宝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华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