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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田径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03号原告:张田径,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6号。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田径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田径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田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田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元由原告张田径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