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商提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深圳泽洪广告有限公司与华娱广告(深圳)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泽洪广告有限公司,华娱广告(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提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深圳泽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薛维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烨,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华娱广告(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国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仁端,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深圳泽洪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泽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娱广告(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华娱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4)深中法商申字第3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泽洪公司是否已向华娱公司交付票据号码为03000204、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再审过程中,泽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银行承兑汇票清单的传真件及华娱公司向其开具的金额为279366.5元的广告费发票等证据,主张其已向华娱公司交付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但华娱公司主张其未收到该银行承兑汇票。而原审判决查明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己于2008年10月28日前被徐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兑。再审时,泽洪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徐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华娱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本院再审认为,鉴于本案基本事实存在重大争议,本案应追加徐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本案应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5096元,已由深圳泽洪广告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绿叶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乐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