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吴某,男,汉族,村民。被告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权利义务不明确,加之被告人人身自由被限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同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崇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