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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吴某,男,汉族,村民。被告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权利义务不明确,加之被告人人身自由被限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同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崇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