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贤伦、沈光珍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贤伦,沈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47号申请人:刘贤伦,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沈光珍,女,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申请人刘贤伦、沈光珍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贤伦、沈光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6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贤伦赔偿沈光珍: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2800元,于2015年5月26日已履行完毕;二、刘贤伦、沈光珍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