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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贤伦、沈光珍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贤伦,沈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47号申请人:刘贤伦,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沈光珍,女,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申请人刘贤伦、沈光珍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贤伦、沈光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6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贤伦赔偿沈光珍: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2800元,于2015年5月26日已履行完毕;二、刘贤伦、沈光珍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