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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丽光与被告卫春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光,卫春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朱 丽 光 与 被 告 卫 春 雨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朱丽光。被告卫春雨。原告朱丽光与被告卫春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长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丽光,被告卫春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丽光诉称,2006年11月24日我与被告卫春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卫士聪,七周岁,女孩卫士淇,五周岁。婚后被告参与赌博,我们经常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来法院,请求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卫春雨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4日原告朱丽光与被告卫春雨登记结婚。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离婚,但没有举出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丽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长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力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