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祝卸生与姚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卸生,姚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244号原告:祝卸生。被告:姚小华。原告祝卸生与被告姚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祝卸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小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卸生撤回对被告姚小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祝卸生负担(已预缴)。审 判 长 杨 丽代理审判员 王俪婧人民陪审员 刘美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登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