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方方诉被告王红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方,王红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张方方,女,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刘楷,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红磊,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张方方因与被告王红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方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红磊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方方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4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女XXX。由于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甚至大打出手,多次惊动公安机关。现原告已经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的夫妻生活。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X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91433元;3、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运粮河时代皇庭4号楼2单元502室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其它财产。被告王红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2月4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XXX。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在生育女儿后偶尔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庭审中,原告未举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只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有利于婚姻家庭及社会稳定,双方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方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张方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磊华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若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