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小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小额字第20号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50元,退回原告李某某250元。审判长 :闫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