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玉强与姜修良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强,姜修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563号申请人:张玉强,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姜修良,男,1987年4月4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姜修良所有的鲁Q6XX**号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张玉峰名下的鲁QLXX**号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姜修良所有的鲁Q6XX**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张玉峰名下的鲁QL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道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