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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高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军涛,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谭勇,镇长。委托代理人赵广第,陕西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欢,男,汉族,大学文化,路井镇政府干部。原告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军涛,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广第、武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29日签订合同,被告将其印光路绿化、亮化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了相关条款。工程竣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2013年4月25日,经渭南凯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定,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996450.65元。2011年5月25日、2011年7月25日、2014年9月30日被告分别付原告工程款40万元、20万元、5万元;下欠346450.65元至今未付。由于被告不遵守合同约定,迟延付款,构成违约,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下欠工程款346450.65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76246.16元。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路井镇印光路绿化、亮化工程合同书一份;2、合阳县建设工程施工议标中标通知书;3、工程签证单一份;4、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5、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一份;6、收款收据及汇款单。被告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所诉欠其工程款属于事实。虽已结算,但原告施工的路面、路灯、月季花等质量存在问题,为此被告已支出一定的费用。由于近两年镇政府财政紧张,必要的正常运转都遇到困难。我们同意分期偿还原告工程款346450.65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承认原告所诉的工程款并同意分期偿还。原告与被告结算后,被告共计付原告工程款65万元,余款346450.65元未付。原告至今也没有给被告提供结算发票。在本院主持调解时,被告因财政困难同意分期付原告欠款本金并同意2015年5月底付5万元,2015年6月底付5万元,2016年6月份付清。原告也同意调解,愿意放弃其他请求,对于被告所欠工程款第一次必须付款10万元,2015年年底付清所有工程款。为此双方各执己见,致案件难以调解。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工程结算后,双方对所欠工程款签字确认,原告以此请求被告清偿下欠工程款的请求合法正当,应予支持。因原告至今没有向被告提供工程结算发票,致被告不能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核报,原告存在一定过错,且在结算后双方就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迟延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当另案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清偿原告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6450.65元。二、驳回原告陕西金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0元,由被告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茂生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人民陪审员  刘晓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