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林源与夏念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源,夏念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394号原告:林源。被告:夏念胜。本院受理原告林源诉被告夏念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亦可协议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诉争《借款及担保协议书》约定“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林源的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大峃镇街29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由涉合同出借人林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大峃镇街29号在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本案应由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处理。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成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东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