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志军与翟保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军,翟保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037号原告:刘志军。委托代理人:宋光辉,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保民。委托代理人:高峰、秦鹏,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志军与翟保民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军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刘志军承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