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民一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志军与翟保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军,翟保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037号原告:刘志军。委托代理人:宋光辉,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保民。委托代理人:高峰、秦鹏,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志军与翟保民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军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刘志军承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