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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合肥伟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纪凡超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伟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纪凡超

案由

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420号原告合肥伟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塔路6号。法定代表人胡伟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纪凡超,男,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玉萍,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肥伟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杨网络公司)诉被告纪凡超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邵长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杨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伟生,被告纪凡超的委托代理人姜玉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伟杨网络公司诉称:被告纪凡超于2011年12月1日在其经营的金米网注册账户,ID为16474。截至2013年2月21日,纪凡超的金米网账户余额为50704元。纪凡超于当日申请提现48000元,其客服人员随即进行了退款处理,通过支付宝退款给纪凡超。但由于其系统问题,纪凡超的金米网的账户余额未扣除该48000元。2013年3月18日8时42分,纪凡超在金米网消费2718元,购买域名2hn.com;于同年5月3日4时56分,分别消费15462元和29668元购买域名5ya.com和quw.com;于2014年4月29日消费80元对域名5ya.com续费一年。2014年4月30日,其在核查账目时,发现纪凡超的退款未在金米网账户进行扣减。其遂补扣,并于当日通知了纪凡超,但纪凡超拒绝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纪凡超支付欠款4522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纪凡超辩称:其未收到原告伟杨网络公司48000元的退款,不欠原告款项。请求驳回伟杨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金米网(域名www.jinmi.com)系由原告伟杨网络公司经营的从事国际域名抢注、竞价、交易及注册的网站。被告纪凡超在金米网注册成为会员(ID16474)后,通过支付宝在金米网账户内充值进行消费。截至2013年2月21日,纪凡超的金米网账户内余额为50704元。后纪凡超申请退款。同月23日,伟杨网络公司通过支付宝分三次退款给纪凡超,合计48000元,但未在纪凡超的金米网账户及时扣除相应款项。2013年3月18日,纪凡超在金米网购买2hn.com域名,价款为2718元。2013年5月3日,纪凡超在金米网购买5ya.com域名和quw.com域名,价款分别为15462元和29668元。此后,纪凡超又在金米网对5ya.com域名进行续费,价款为80元。金米网已通过纪凡超账户实际收取款项2704元(50704元-48000元),纪凡超尚欠伟杨网络公司45224元(2718元+15462元+29668元+80元-2704元)。2014年4月30日,金米网要求纪凡超支付欠款,纪凡超迄今未付。以上事实,有金米网账户资金明细、QQ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纪凡超在原告伟杨网络公司经营的金米网进行购买域名及域名代续费等消费后,应当及时支付相应款项。纪凡超在伟杨网络公司通知其支付欠款的情况下仍然拒绝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伟杨网络公司要求纪凡超支付欠款45224元及逾期利息,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凡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伟杨网络公司4522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纪凡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邵长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