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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富阳万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难得糊涂酒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万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安徽难得糊涂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681号原告:富阳万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群。委托代理人:王卫平。被告:安徽难得糊涂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华。原告富阳万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策广告公司)诉被告安徽难得糊涂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难得糊涂酒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难得糊涂酒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杭富商初字第6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难得糊涂酒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马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策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卫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难得糊涂酒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策广告公司起诉称:原、被告签订了《广告承揽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尚欠款8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不管均未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难得糊涂酒业公司支付原告万策广告公司欠款85000元,支付利息6907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难得糊涂酒业公司负担。庭审中,原告万策广告公司补充陈述:1、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双方曾签订过一份广告合同。该合同的金额为141000元,被告已通过其在富阳的经销部支付112800元,尚欠28200元。对于该部分欠款原告继续与被告在富阳的经销部协商;2、本案合同金额262000元。被告于2013年年初支付了100400元,2014年5月23日支付104800元,合计支付205200元,尚余大约20%的款项计56800元未付;3、万策广告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4、按本金56800元,日万分之三计算利息,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暂计387天,利息为6594元。诉讼过程中,原告万策广告公司减少诉讼请求为:被告难得糊涂酒业公司支付原告万策广告公司广告费56800元,赔偿利息损失6594元,并赔偿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原告万策广告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杭州市广告承揽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签订广告合同,合同约定:金额为262000元;签订合同一星期内支付40%,广告发布后半年内再支付40%,余款20%在广告发布到期前一个月内付清;广告期间为2013年1月22日至2014年1月21日止的事实。被告难得糊涂酒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万策广告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难得糊涂酒业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1、委托方难得糊涂酒业公司(甲方)与承揽方万策广告公司(乙方)签订《杭州市广告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项目(媒介):富阳公交车身广告、户外广告;发布线路或地点:公交广告:1、5、8、510、501、东洲线各1辆,7号线2辆,共8辆。公交电视广告:城区80辆广告片滚动播放。商业城大门LED全彩显示屏广告15秒广告片滚动播放,每天不少于50次;刊播次数、起讫时间、日期:2013年1月22日至2014年1月21日止;费用:合计金额262000元;结算方式和期限:签订合同后一星期内,甲方支付乙方40%,发布后半年内再支付乙方40%,余款20%广告发布到期前一个月内付清;委托方超过合同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千分之三偿付违约金。2、2013年年初,难得糊涂酒业公司支付万策广告公司广告费100400元,2014年5月23日,难得糊涂酒业公司又支付万策广告公司104800元,合计支付广告费205200元,尚余568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难得糊涂酒业公司与万策广告公司签订的《杭州市广告承揽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广告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按合同约定,难得糊涂酒业公司应当在2013年12月21日前向万策广告公司付清全部广告费。但难得糊涂酒业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广告费56800元,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万策广告公司要求被告难得糊涂酒业公司支付尚余广告费568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万策广告公司自愿要求被告难得糊涂酒业公司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赔偿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的利息损失6594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赔偿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赔偿标准合理,本院予以准许。诉讼中,原告万策广告公司减少诉讼请求,系原告万策广告公司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难得糊涂酒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难得糊涂酒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富阳万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56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安徽难得糊涂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富阳万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利息损失6594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赔偿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384元(预收2098元),减半收取692元,由被告安徽难得糊涂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