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小兵与安庆市鱼你相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兵,安庆市鱼你相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87号原告:胡小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杨宏伟,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市鱼你相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杨培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兵与被告安庆市鱼你相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兵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为35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775元,由胡小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茜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