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头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头初字第00087号原告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义县建设路8号。法定代表人焦义,系该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信用社法律事务经理,住义县。被告郑某,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李某,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10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820元,由原告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宇飞代理审判员 杨春丽人民陪审员 李福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