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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行审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方城县水利局与王权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城县水利局,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方行审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贾贵海,任局长。被执行人王权,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水利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豫水宛方罚决字(2015)第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第二项罚款1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水利局作出的豫水宛方罚决字(2015)第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依法享有职权,但申请执行人在听证期未届满时即作出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水利局作出的豫水宛方罚决字(2015)第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八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水利局作出的豫水宛方罚决字(2015)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梁章松审 判 员  史永均人民陪审员  燕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