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玉国、与承德创为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王凯杰、内蒙古雅谱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吴为民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国,承德创为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吴为民,王凯杰,内蒙古雅谱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王义国。委托代理人王连明,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创为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为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凯杰。第三人内蒙古雅谱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为民,总经理。第三人吴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国诉被告承德创为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凯杰、内蒙古雅谱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吴为民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良军代理审判员 张仕田人民陪审员 李炳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