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倴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87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戚某,农民,现在在冀东监狱第八监狱服刑。原告杨某与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继青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戚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戚满栋。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未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职责,对家庭不负责任,2012年被告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在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服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戚某辩称,虽然我们不可能一起共同生活,但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戚满栋,现随原告一起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2012年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在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服刑。现被告表示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有帝豪轿车一辆,价值6万元,夫妻共同债权有被告二姐欠原、被告1万元,戚作喜欠原、被告10万元,被告入狱后,原告要回5万元在原告手中,现戚作喜尚欠5万元。被告主张原告手中有现金16万元及部分债权(其中原告母亲欠20万元、乳名叫永坡的欠1万元、乳名叫义庆的欠5万元、李红果欠5万元、原告弟弟欠2万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主张个人财产被原告拉走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因盗窃被判刑后,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难以在一起共同生活,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因被告现在监狱服刑,婚生男孩理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主张原告手中有现金16万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的部分债权,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分割。被告主张个人财产被原告拉走,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戚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戚满栋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小孩抚养费200元,2015年的小孩抚养费16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以后每年的10月1日前给付该年度小孩抚养费24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帝豪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自戚作喜处要回5万元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夫妻共同债权6万元(其中戚作喜欠原、被告5万元、被告二姐欠原、被告1万元)归被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共同财产折款价2.5万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