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龙口市黄城爱尚家居布艺店与王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黄城爱尚家居布艺店,王明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321号原告:龙口市黄城爱尚家居布艺店。负责人:王西春,业主。委托代理人:富明岩、梅徽雪,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成,男,住龙口市,系原龙口市东莱金盛装饰工程设计服务部(已注销)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龙口市黄城爱尚家居布艺店诉被告王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口市黄城爱尚家居布艺店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市黄城爱尚家居布艺店撤回对被告王明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发远人民陪审员 姚克永人民陪审员 傅兰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