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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简彩林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简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77号罪犯简彩林,男,1989年1月1日出生,福建南靖人,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5月2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同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5月1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0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湖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个人退赔2072元。其刑期自2011年1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简彩林于2011年7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1年7月至2015年1月)累计违规十一次扣考核分12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7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26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简彩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简彩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