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英与孙学军、刘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孙学军,刘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孙学军,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刘秀梅,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秀梅名下的房产一宗。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德州德嘉拍卖有限公司对查封房产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李英同意以第一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元流拍后抵债,接受该房产。同时和李英一同查封、拍卖刘秀梅房产的还有申请人董风琪与被执行人孙学军、刘秀梅(2015)平法执字第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秀梅所有的房产抵偿李英债务。多余款项扣除董风琪债务后,交平原县人民法院账户依法处理。二、申请执行人李英可持本裁定书到平原县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周 琨审判员 :刘成国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