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阮清华、陈德创、梁红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钟思强。委托代理人朱军、许其德,该社办事员。被告陈德创,男,汉族,成年,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梁红珊,女,汉族,成年,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阮清华,男,汉族,成年,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德创、梁红珊、阮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志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伟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