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执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秀姐与天津滨海盛新达柴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姐,天津滨海盛新达柴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2507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姐,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天津滨海盛新达柴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春光路幸福家园5-204号。法定代表人张福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秀姐与天津滨海盛新达柴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本案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