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苏子贤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子贤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557号罪犯苏子贤,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1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子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2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苏子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子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4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部分罚金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子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的财产刑大部分尚未履行,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本院对提请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子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