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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付卫弟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导怀,付卫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乾刑初字第00035号自诉人李导怀,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乾县人,住乾县周城乡朱村三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7301234627。被告人付卫弟,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乾县人,住乾县周城乡朱村三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408284610。自诉人李导怀以被告人付卫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导怀同被告人付卫弟自愿达成和解,自诉人李导怀于2015年5月2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自诉人李导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导怀撤回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兵彦人民陪审员  上鸿博审 判 员  陈丹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