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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宝执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爱玲与王民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玲,王民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宝执字第29-10号申请执行人张爱玲。被执行人王民正。权利人张爱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平民再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民正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