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宝执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爱玲与王民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玲,王民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宝执字第29-10号申请执行人张爱玲。被执行人王民正。权利人张爱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平民再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民正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