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执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鹏飞与王继权执行恢复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飞,王继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陈鹏飞,居民。被执行人王继权,居民。申请执行人陈鹏飞与被执行人王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1998)悟民督字第72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继权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继权在中国邮政银行大悟支行的存款。银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用家审判员 罗 辉审判员 张炜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谈 湛